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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收案股認為分案錯誤,應於分案後五日內,將卷宗送還分案人員改行分案,逾期不予受理。其已跨月份者,由該股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於五日內簽請庭長同意後辦理。 前項五日內之限制,於應指定分案而錯誤者,延長至十五日;於前點第一項所示情形,自該情形終止起算五日。 因改行分案而影響輪次者,補分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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