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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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收案股認為分案錯誤,應於分案後五日內,將卷宗送還分案人員改行分案,逾期不予受理。其已跨月份者,由該股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於五日內簽請庭長同意後辦理。 前項五日內之限制,於應指定分案而錯誤者,延長至十五日;於前點第一項所示情形,自該情形終止起算五日。 因改行分案而影響輪次者,補分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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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16條,當收案股認為分案有錯誤時,需要在分案後五日內將卷宗送還給分案人員進行重新分案,逾期則不予受理。如果已經跨越月份,則需要在該股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五日內簽請庭長的同意後才能辦理。如果應指定分案而出現錯誤,則將五日的限制延長至十五日。而在前一點的第一項所示的情形下,五日限制從該情形終止之日算起。如果因為改行分案而影響了輪次,則需要補分該事件類型的同額件數。
- 錯誤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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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