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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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四點第一項、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三點第一項及前點規定,於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保全裁定事件之分案,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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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的第17條具體內容。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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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