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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7 條

十七、第四點第一項、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三點第一項及前點規定,於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保全裁定事件之分案,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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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的第17條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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