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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18 條

十八、執行處應按期製作下列收結統計資料: (一)各股收結件數月報表。 (二)近五年收結情形統計表。 (三)近五年遲延、視為不遲延及平均未結件數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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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18條,該條規定執行處應按期製作以下收結統計資料: 1. 各股收結件數月報表。 2. 近五年收結情形統計表。 3. 近五年遲延、視為不遲延及平均未結件數統計表。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執行局官方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empfile/1397460240797.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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