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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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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函送行政執行機關併辦理之執行事件,經該機關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送還繼續執行者,指定分由原承辦股辦理,並依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涉及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一第2項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的執行事件。根據該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若將該執行事件依第3項的規定送還繼續執行,則該事件需由原承辦股指定一部分人員繼續處理,並根據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民法附則第507條所定)

  •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行政執行機關名詞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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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經該機關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