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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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經該機關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送還繼續執行者,指定分由原承辦股辦理,並依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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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涉及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一第2項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的執行事件。根據該條規定,行政執行機關若將該執行事件依第3項的規定送還繼續執行,則該事件需由原承辦股指定一部分人員繼續處理,並根據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民法附則第507條所定)
-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行政執行機關名詞
- 併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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