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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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而經廢棄發回之執行事件,指定分由原承辦股辦理。但應行迴避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行迴避而分由他股辦理者,原承辦股應補分該事件類型之同額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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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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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回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廢棄發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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