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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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收執行事件應調取保全執行卷宗為執行者,指定分由該保全執行承辦股辦理,並依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但因保全執行股撤股、債權人追加執行標的而調取,或各地方法院另有補充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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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新收執行事件應調取保全執行卷宗為執行者,指定分由該保全執行承辦股辦理,並依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但因保全執行股撤股、債權人追加執行標的而調取,或各地方法院另有補充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要求新收執行事件應調取相關的保全執行卷宗,並由執行者指定分派給保全執行承辦股處理,同時根據收案件數來折抵分派件數。然而,如果保全執行股已撤銷,或債權人追加執行標的物,或各地方法院有其他補充規定,則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 司法院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解釋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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