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新收執行事件應調取保全執行卷宗為執行者,指定分由該保全執行承辦股辦理,並依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但因保全執行股撤股、債權人追加執行標的而調取,或各地方法院另有補充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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