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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除聲請逕行發給憑證事件外,新收執行事件任一債務人與前案債務人相同者,指定分由該前案承辦股辦理;前案承辦股有二股以上者,依下列順序指定之,並依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 (一)執行標的與新收執行事件相同。 (二)執行事件未終結。 (三)執行事件未終結而分案較前。 (四)執行事件已終結而結案較後。 (五)執行事件已終結而分案較前。 同一債務人而姓名或名稱相同者,準用前項規定。 應指定分案而無法依前二項定其承辦股時,由庭長決定承辦股及折抵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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