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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六、除聲請逕行發給憑證事件外,新收執行事件任一債務人與前案債務人相同者,指定分由該前案承辦股辦理;前案承辦股有二股以上者,依下列順序指定之,並依收案件數折抵輪分件數: (一)執行標的與新收執行事件相同。 (二)執行事件未終結。 (三)執行事件未終結而分案較前。 (四)執行事件已終結而結案較後。 (五)執行事件已終結而分案較前。 同一債務人而姓名或名稱相同者,準用前項規定。 應指定分案而無法依前二項定其承辦股時,由庭長決定承辦股及折抵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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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新收執行事件中,如果任一債務人與前案債務人相同,則由該前案承辦股負責處理。如果有多個承辦股,則按照以下順序指定承辦股並根據收案件數進行分配: 1. 執行標的與新收執行事件相同。 2. 執行事件尚未終結。 3. 執行事件尚未終結,但分案較前一次執行事件。 4. 執行事件已終結,但結案較後一次執行事件。 5. 執行事件已終結,但分案較前一次執行事件。 如果非同一債務人但姓名或名稱相同,則適用上述規定。如果無法根據前兩項規定指定承辦股,則由庭長決定承辦股和折抵件數。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其中第6條具體解釋了新收執行事件的分案指定程序。根據這條規定,承辦股的指定將根據執行標的的相似性、執行事件的進度以及前後案件的結案情況進行分配。如果出現相同姓名或名稱的不同債務人,則適用同樣的規定。如果無法根據前兩項規定來指定承辦股,則由庭長決定承辦股和折抵件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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