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執行處庭長(以下簡稱庭長)辦理之執行事件、不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執行事務、對司法事務官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為裁定聲明異議事件之分案規範,由各地方法院依法官事務分配之實際情形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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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3條的內容。根據這個條款,執行處庭長負責處理執行事件,而不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執行事務。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對司法事務官提出裁定聲明異議的程序,並要求各地方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分案規範。 參考資料: - 《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之請求人對於執行法院所為屬於執行處分性質之裁定不服,得自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異議。異議以裁定行之。對於異議裁定不服者,得於三日內從複本送達日起提起抗告。 - 《地方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 《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提出異議,不得為阻止或拖延強制執行之目的,並應以書面為之。對於提出異議與否,以及異議之事實與理由是否成立,強制執行法庭應裁定。 範例: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一個執行處庭長對於執行法院所做的裁定不服時,他可以在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異議。異議將由裁定行之。如果對異議裁定不滿,他可以在複本送達之日起的三天內提起抗告。 參考資料: - 《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之請求人對於執行法院所為屬於執行處分性質之裁定不服,得自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異議。異議以裁定行之。對於異議裁定不服者,得於三日內從複本送達日起提起抗告。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了由庭長辦理執行事件,並且規定了司法事務官對庭長裁定提出異議的程序。此外,各地方法院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分案規範。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 《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 強制執行之請求人對於執行法院所為屬於執行處分性質之裁定不服,得自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異議。異議以裁定行之。對於異議裁定不服者,得於三日內從複本送達日起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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