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新收執行事件分案時,應依事件類型定其輪次,平均分配各股辦理。但依本要點或其他法令應指定、折抵、減少、停分或補分者,不在此限。 分案人員應於各上班日下午三時前,將到達執行處新收之執行事件全部完成分案。下午三時以後到達者,除有急迫情形應即時分案外,於次日分案。 撤股所遺之未終結執行事件,其分案方法準用第一項規定,分案時間由庭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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