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1 條
十一、審酌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宜考量行為人對刑罰之感受性、犯罪是否有生理或病理之因素、屬於慣性或癮性犯罪、更生環境之風險因子及保護因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1條,在審判時應考量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以及智識程度。具體來說,法官應該考慮行為人對刑罰的感受性、犯罪是否有生理或病理方面的因素、是否屬於惯性或癮性犯罪,以及更生環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因子和保護因子。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告在審判時展現出對刑罰的敏感性,特別容易受到刑罰影響,這可能會被考慮在量刑時予以較輕的判決。另外,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受到生理或病理因素的影響,法官可能會考慮調整刑罰,以符合行為人的特殊情況。如果一個案件中的犯罪是屬於惯性或癮性犯罪,法官可能會考慮此因素在判決過程中,以適當地處置犯罪後的更生環境。同時,法官也會評估可能對行為人更生環境產生影響的風險因子和保護因子,並相應地調整判決。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我對該法規的理解提供的,具體的解釋可能還需要參考案例和相關法律文件來進一步論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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