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2 條
十二、審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宜考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親疏遠近、交誼深淺、行為人是否對於被害人負有教養、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及行為人是否因被害人之行為而犯罪等一切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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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2條,審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時,應考慮以下因素: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親疏遠近、交誼深淺,以及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擁有教養、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同時還應考慮行為人是否因被害人的行為而犯罪等所有相關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家庭成員對他們的長輩有照顧的義務,但是行為人卻對長輩虐待或犯罪,這將成為刑事量刑時需要考慮的一項因素。另外,如果兩名個人之間有長期的友誼或感情關係,而行為人因被害人的行為而犯罪,這也會在量刑上產生影響。 以上是對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2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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