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4 條
十四、審酌犯罪所生之危險,宜考量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範圍、犯罪之時間、地點,及危險係持續性或一時性。 審酌犯罪所生之損害,宜考量可歸責於犯罪之直接或間接財物損害、被害人生理及心理之傷害、被害人受此損害之影響輕重程度、犯罪之時間、地點,及損害係持續性或一時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在刑事案件的量刑及執行刑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 犯罪對法益的侵害程度、範圍、時間和地點。 2. 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或間接的財物損害、被害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傷害,以及對被害人的影響程度。 3. 犯罪的持續性或一時性。 這些因素在量刑和執行刑的過程中都應該被考慮到。具體來說,法院在裁定刑罰期限和形式時,應該審慎地衡量犯罪對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持續性,並考慮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害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這些因素在量刑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處罰能夠符合比例原則,並給予受害人適當的補償。 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在多次不同地點和時間犯下嚴重的財物犯罪,並對被害人造成長期的心理傷害和財物損失,法院在判決時應該考慮這些因素並適當增加刑罰的刑期和形式。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