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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5 條

十五、審酌行為人犯罪後態度,宜考量是否悔悟及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 審酌悔悟態度,宜考量行為人是否自白、自白之時間點、為了修復損害或與被害人和解所為之努力,並不得以被告緘默,作為認定態度不良之依據。 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宜綜合考量其與被害人溝通之過程、約定之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之狀況,不得僅以是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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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5條的主要原則是在審判過程中考慮行為人犯罪後的態度,包括悔悟程度和對被害人的賠償努力。在審酌悔悟態度時,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自白以及自白的時間點,以及是否有努力修復損害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而,法庭不應僅以被告保持沉默作為判斷其態度不良的依據。 在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時,法庭應綜合考慮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溝通過程、所達成的賠償方案以及實際履行的情況。法庭不應僅以是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的約定作為評斷的唯一依據。 這些原則旨在確保審判過程公正合理,並避免因行為人的態度不良而影響刑事案件的量刑判決。以下為相關案例範例: 對於悔悟程度的考量:在某刑事案件中,被告在審判過程中提供了自白,並且在自白後顯示出了對自己行為的悔悟,並表現出積極修復損害的態度,這使法庭認為被告的態度良好,因此對其量刑判決審酌了較輕的刑罰。 對於賠償努力的考量:在另一項刑事案件中,被告在審判過程中與被害人進行了多次溝通,並達成了一項合理的賠償方案。雖然被告尚未完全履行賠償,但法庭認為被告已經展示了努力履行賠償的態度,因此在量刑判決中審酌了較輕的刑罰。 這些範例表明,法院在考慮悔悟和賠償努力方面的態度時,會綜合考慮被告的行為,並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庭的期望。同時,法院將繼續審慎評估相關證據,以確保判決公正合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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