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審酌行為人犯罪後態度,宜考量是否悔悟及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 審酌悔悟態度,宜考量行為人是否自白、自白之時間點、為了修復損害或與被害人和解所為之努力,並不得以被告緘默,作為認定態度不良之依據。 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宜綜合考量其與被害人溝通之過程、約定之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之狀況,不得僅以是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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