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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7 條

十七、法院宜參考「量刑資訊系統」,審酌實務上類似案件之平均刑度、最高刑度、最低刑度及量刑分布全貌。如有顯著偏離,法院宜為說明,以排除裁量結果係因理性之主觀因素所致之量刑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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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7條,法院在進行量刑時宜參考「量刑資訊系統」中的資料。因此,法院在審酌實務上類似案件時,需要考慮平均刑度、最高刑度、最低刑度以及量刑分布的全貌。如果法院的判決顯著偏離此資訊系統的結果,則法院需要提供說明,以排除裁量結果受非理性主觀因素影響而導致的量刑差異。 根據司法院的「量刑趨勢系統建議」說明,「量刑資訊系統」是一個基於統計學上的「多元迴歸模式」,結合實務判決資料後所建立的模式。這個系統根據焦點團體的建議和調整量刑因子的影響力大小。然而,由於尚未對所有犯罪類型進行全面統計,且部分資料無法數值化或取樣不足,所以「量刑資訊系統」僅能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並不能剝奪或限制法官審酌個案情節適切量刑的自由裁量權限。 因此,根據該項法條,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參考「量刑資訊系統」所提供的資訊,但仍需根據被告的責任、一切情狀等依法進行量刑裁量。法院的判決如有顯著偏離「量刑資訊系統」的結果,應提供說明,以確保裁量結果不是因為非理性主觀因素而導致的量刑差異。 這樣的法規設立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統一的量刑標準,以達到法官自律的目標,同時避免法官的量刑過程受到非法因素的干擾。它還可以累積量刑資料,建構具有學習能力的專家系統,提供更加客觀的量刑依據。 然而,該系統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量刑缺乏彈性,有些特殊犯罪行為與量刑因素的資料發生頻率較低,電腦目前也無法完全模擬人腦的思考複雜度等。因此,在實際運用中仍需要法官依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避免過度依賴「量刑資訊系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屬於受害人嚴重受創的特殊犯罪行為,但該類案件在「量刑資訊系統」中的資料發生頻率較低,因此「量刑資訊系統」可能無法提供準確的量刑參考。這時法官需要依據個案的具體情節,例如嚴重程度、社會影響等,綜合考慮量刑因素來進行裁量,以確保判決結果能夠達到罪刑相當的原則。 總結來說,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7條,在進行量刑時,法院可以參考「量刑資訊系統」,但仍需根據法官的經驗與論理方式,考慮被告的責任和一切情況進行裁量。如果判決結果顯著偏離「量刑資訊系統」的結果,法院應提供說明,以排除非理性主觀因素導致的量刑差異。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提供統一的量刑標準,確保裁量結果達到罪刑相當的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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