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酌科罰金及併科罰金者,除應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審酌行為人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外,尤宜注意罰金數額對行為人之懲罰效果。如犯罪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審酌行為人資力,宜考量其收入、財產及基本生活支出。 審酌犯罪所得,宜考量因犯罪所得數額及其他一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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