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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19 條

十九、酌科罰金併科罰金者,除應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審酌行為人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外,尤宜注意罰金數額對行為人之懲罰效果。如犯罪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審酌行為人資力,宜考量其收入、財產及基本生活支出。 審酌犯罪所得,宜考量因犯罪所得數額及其他一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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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字第0970036620A函,針對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9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函,該條款提到在酌量科罰金及併科罰金時,除了應考慮行為人的資力和犯罪所得的利益外,也應特別注意罰金數額對行為人的懲罰效果。在進行量刑時,應根據被告的收入、財產和基本生活支出等因素,來審酌行為人的資力。同時,也需要考慮犯罪所得的金額和其他一切利益,以便確定罰金的數額。如果犯罪所得超過罰金的最高額,可以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酌量增加罰金的數額。 根據參考資料,並無找到直接相關的案例與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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