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20 條
二十、法院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宣告得易科罰金者,宜考量行為人之資力,以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資力各異之行為人間刑罰執行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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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0條,當法院根據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而宣告得易科罰金時,應該考量被告的資力情況,以確保刑罰執行的有效性,並確保不同資力的被告之間刑罰執行的公平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告因犯罪行為被判有期徒刑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的規定,他可以申請易科罰金的方式替代服刑。在判決書中,法院應該紀錄被告的資力情況,以及將罰金折算成為金額,這樣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同時,執行檢察官在執行時也應該考量被告的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准予易科罰金的執行。法院則應審查檢察官的裁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應該自行代替檢察官的判斷。這些要點都是根據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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