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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21 條

二十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款記載量刑審酌事由時,宜避免於判決書中過度揭露行為人之個人資料,以維護行為人之隱私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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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款,當法院在判決書中記載量刑審酌事由時,應避免過度揭露行為人的個人資料,以保護其隱私和名譽。這是為了確保對行為人的尊重和保護。例如,在一個損害罪的案件中,法院在判決書中記載了行為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和其他相關資料,以評估其犯罪情節和刑罰的適用範圍,但同時也要注意保護行為人的隱私和名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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