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22 條
二十二、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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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條所述,法院在酌定執行刑時,不能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而且應該體察法律的目的,謹守法律的內部性界限,以達到刑罰經濟性和恤刑性的目的。在依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和第六款定執行刑時,法院應該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產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的情況,同時也應該考慮行為人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適度地定執行刑。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全治1999年第6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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