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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3 條

三、法院於法定刑範圍內裁量刑罰時,不得就該當各類犯罪之構成要件之事實為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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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在裁量刑罰時,不得重複評價各類犯罪的構成要素。也就是說,在已經確定被告的犯罪構成要素後,法院不得再對這些要素進行重複評價。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最高法院公告釋字第682號解釋。 範例:例如,判決中明確指出被告犯下了搶劫罪,在確定搶劫罪的構成要素之後,法院不得再對搶劫罪的構成要素進行重複評價,以免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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