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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4 條

四、法院於量刑時應兼衡有利與不利行為人之各種情狀,而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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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條,法院在量刑時應評估被告的有利與不利情況,以作出適當的決定。這意味著法院需要考慮被告的行為等一切情狀,妥善評估並兼顧這些情況,以便對被告進行適當的量刑。該法條需要依法院所行使的裁量權進行判斷,並且量刑需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保證刑罰與犯罪程度相符。此外,法院在量刑時也應注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的各種情況,以作為量刑輕重的參考標準。 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來自台灣司法院的一個判決書,該案件涉及一名被告因合作政黨被解散而散播演說,被判處囚禁一個月的刑罰。法院在該案中量刑時考慮了被告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以及相關的情狀,最終判決量刑為囚禁一個月,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刑罰與犯罪行為相對應。 參考資料: 司法院 司法院判決資料庫 刑法第五十七條 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實體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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