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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5 條

五、法院於必要時,得囑託鑑定人、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精神、心理鑑定或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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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 5 條,法院於必要時可以囑託鑑定人、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進行精神、心理鑑定或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這些鑑定或調查報告可以提供法院在量刑或刑罰執行時的參考依據。例如,法院可以囑託心理師進行精神鑑定,以了解被告的心理狀態或犯罪動機。又如,法院可以囑託社工師進行社會調查,以瞭解被告的家庭背景、社交環境或再犯可能性等因素。這些鑑定或調查報告將為法院提供客觀的資訊,幫助法院作出合理的量刑或刑罰執行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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