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7 條
七、宣告刑之酌定,宜審酌下列事項後為之: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計畫及共犯間之分工情形等項,以衡量行為人之罪責。 (二)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年齡及個性等項,以評估行為人再犯之危險性及違法意識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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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7條,法院在宣告刑時應審酌以下事項: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計畫及共犯間之分工情形等項,以衡量行為人之罪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行為人的動機是為了報復而犯罪,且犯罪時使用了極端的手段,其中共犯負責提供計畫,這些因素都應納入考量,以評估行為人的罪責程度。 (二)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年齡及個性等項,以評估行為人再犯之危險性及違法意識之程度。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行為人犯罪之後有悔改之跡象,且在社會中有良好的生活狀況與品行,並展現出適當的悔意與改過之心,這些因素都應納入評估,以判斷行為人可能再犯的危險性和違法意識程度。 這些考量因素可以幫助法院確定合適的刑罰,以使刑罰與罪行相稱,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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