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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宣告刑之酌定,宜審酌下列事項後為之: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計畫及共犯間之分工情形等項,以衡量行為人之罪責。 (二)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年齡及個性等項,以評估行為人再犯之危險性及違法意識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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