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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8 條

八、判斷行為人之責任,應具體審酌其客觀危害及主觀惡性之程度。 行為人所造成之客觀危害程度,宜綜合考量犯罪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行為人主觀惡性之輕重,宜就其教育程度、生活經驗及工作歷練等衡酌其犯罪之認知程度,並考量行為人之前科紀錄(不以同一罪名為限),綜合判斷之。 行為人如有少年前科紀錄者,並宜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視為未曾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第二項紀錄塗銷、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六十六點後段關於成人訴訟中不應使用該紀錄及用以加重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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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8條,判斷行為人的責任應具體考慮其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程度和主觀惡性程度。對於行為人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程度,需要綜合考慮犯罪手段和所引起的危險或損害。而對於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則應該考慮其教育程度、生活經驗和工作歷練等因素,並綜合評估其犯罪的認知程度以及前科紀錄(不僅限於同一罪名)。另外,若行為人有少年前科紀錄,則需要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1項關於不把該紀錄視為未曾受保護處分或刑的宣告,第2項關於紀錄的塗銷,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後段關於不應在成人訴訟中使用該紀錄或用它來加重刑罰的規定。 相關範例: 根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8條,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時應考慮其前科紀錄。例如,如果一名行為人之前曾有多次犯罪的紀錄,特別是犯罪情節嚴重或行為人表現出有反社會性的特徵,這可能被認為是主觀惡性的一個因素,可能會導致量刑的增加。 參考資料: 司法院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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