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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判斷行為人之責任,應具體審酌其客觀危害及主觀惡性之程度。 行為人所造成之客觀危害程度,宜綜合考量犯罪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行為人主觀惡性之輕重,宜就其教育程度、生活經驗及工作歷練等衡酌其犯罪之認知程度,並考量行為人之前科紀錄(不以同一罪名為限),綜合判斷之。 行為人如有少年前科紀錄者,並宜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視為未曾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第二項紀錄塗銷、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六十六點後段關於成人訴訟中不應使用該紀錄及用以加重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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