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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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約聘辯護人辦理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及少年事件指定輔佐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法院約聘辯護人之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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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條》明確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要點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能夠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委任約聘辯護人進行刑事案件的辯護指派和少年事件的輔佐工作。 2. 法院在約聘辯護人的聘用、訓練、業務、管理以及考核事項上,除非司法院有另外的規定,否則應按照本要點進行。此外,法院也得自行制定補充規定來規範相關事項。 根據本要點,法院在指派約聘辯護人時應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並可根據本要點進行訓練、管理和考核。詳細的執行方式和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司法院相關規定和法院自行制定的補充規定。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辯護人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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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