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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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甄選約聘辯護人,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法院辦理;非由司法院辦理者,辦理之法院應擬訂公開甄選計畫報由司法院核定後為之。 各法院應將約聘辯護人職缺數、所具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適時通報司法院,以利辦理公開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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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約聘辯護人的程序及相關要項應符合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根據該指引的第2條規定,公開甄選約聘辯護人的責任由司法院或其指定的法院負責。如果不是由司法院負責,則負責該程序的法院應根據由司法院核定的公開甄選計畫進行。此外,各法院應及時向司法院通報約聘辯護人的職缺數量、專長和其他資格條件,以便進行公開甄選。 參考資料可能是《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司法院職務法實施細則)。這個參考資料提供了該計畫的具體內容和指導方針,以確保公開甄選約聘辯護人的程序正確和公平。透過該指引,法院能夠制定公開甄選計畫,以確保選任合格的辯護人。這也可以幫助法院預先確定相關的職缺需求,以及辯護人所需的專業技能和其他資格條件,以便進行公正的甄選程序。
- 辯護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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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