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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公開甄選約聘辯護人,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法院辦理;由司法院辦理者,辦理之法院應擬訂公開甄選計畫報由司法院核定後為之。 各法院應將約聘辯護人職缺數、所具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適時通報司法院,以利辦理公開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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