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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約聘辯護人應就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且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並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二年以上者公開甄選之,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 約聘辯護人之公開甄選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公開甄選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約聘辯護人之公開甄選,得增加特定領域之專業權值。 司法院辦理第二項口試前,得函請法院提供參加口試者之辦案風評、社會形象或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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