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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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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約聘辯護人應就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且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並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二年以上者公開甄選之,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 約聘辯護人之公開甄選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公開甄選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約聘辯護人之公開甄選,得增加特定領域之專業權值。 司法院辦理第二項口試前,得函請法院提供參加口試者之辦案風評、社會形象或其他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提供的文本,我无法找到有关法院约聘辩护人聘用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要点第3条的信息。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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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3 條規定:「三、約聘辯護人應就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且領有中華民國律師證書,並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