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各法院遇有約聘辯護人出缺時,由司法院就公開甄選錄取人員名冊,依錄取人員之成績順序及所選志願依序分配予各法院聘用;未獲分配者列入候用名冊,自榜示日起二年內保留候用資格。 各法院遇有約聘辯護人出缺時,亦得向司法院申請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 辦理公開甄選之法院,得逕依錄取人員之成績順序聘用約聘辯護人。約聘辯護人由各法院依前三項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由各法院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法院及司法院。 約聘辯護人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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