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約聘辯護人之月支報酬按附件薪級表,並依下列規定敘薪: (一)在中華民國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法院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職務合計年資二年、五年或十年以上者,分別自第一級、第四級或第八級起敘。但國內外大學法律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或博士證書者,分別提高二級或四級起敘。 (二)前款所稱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之年資,不包括具律師執業資格而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或司法事務官之年資。 (三)依第一款採計敘薪後所餘之在中華民國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法院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職務合計年資,按一年提高一級起敘,最高得提敘三級。其未滿一年者,不予列計。 (四)現任約聘辯護人、離職後再任之約聘辯護人或曾任司法院所屬機關約聘人員,如依現職或離職時所支薪酬較依第一款、第三款資格所敘薪酬高者,以與該較高薪酬相當之較高薪級敘薪。 約聘辯護人於任職期間取得第六點第二項專業認證書者,自核發之翌月起提敘二級。 約聘辯護人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而得改敘較高薪級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如經審核通過,應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