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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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聘辯護人之月支報酬按附件薪級表,並依下列規定敘薪: (一)在中華民國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法院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職務合計年資二年、五年或十年以上者,分別自第一級、第四級或第八級起敘。但國內外大學法律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或博士證書者,分別提高二級或四級起敘。 (二)前款所稱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之年資,不包括具律師執業資格而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或司法事務官之年資。 (三)依第一款採計敘薪後所餘之在中華民國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法院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職務合計年資,按一年提高一級起敘,最高得提敘三級。其未滿一年者,不予列計。 (四)現任約聘辯護人、離職後再任之約聘辯護人或曾任司法院所屬機關約聘人員,如依現職或離職時所支薪酬較依第一款、第三款資格所敘薪酬高者,以與該較高薪酬相當之較高薪級敘薪。 約聘辯護人於任職期間取得第六點第二項專業認證書者,自核發之翌月起提敘二級。 約聘辯護人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而得改敘較高薪級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如經審核通過,應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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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5 條」明確規定了約聘辯護人的薪資待遇和晉升標準。以下為各項條款的詳細解釋: 1.第一款:根據畢業學位及實際律師業務執行年限,約聘辯護人的薪點從四二四起始,最高可達六四八薪點。例如,若一位約聘辯護人畢業並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已滿足兩年,則其薪點起點為四二四薪點。 2.第二款:擁有碩士以上學歷、相關法律研究所學位及實際律師業務執行年限的約聘辯護人,薪點從四五六起始,最高可達七一四薪點。舉例來說,若一位約聘辯護人擁有碩士學位、相關法律研究所畢業並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已滿足兩年,則其薪點起點為四五六薪點。 3.第三款:若約聘辯護人具有比前兩款所提及的年資更高,法院可以根據較高的年資進行晉升,每年晉升一階,最高可晉升三階。 4.第四款:若曾經是司法院所屬機關的約聘人員,再次擔任約聘辯護人時,如果其離職時的薪點比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將以該較高薪點為基準。 5.最後一款:約聘辯護人在任期內取得更高學歷時,如已領取前述較高薪點,則不得改敘薪點。只有在獲得改敘資格後,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從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條資料庫,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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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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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名詞
- 認證名詞
- 核名詞
- 改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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