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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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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約聘辯護人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並得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法院辦理;由司法院辦理者,辦理之法院應擬訂訓練計畫報由司法院核定後為之。 司法院得就約聘辯護人完成專訓練及其發表論文、承辦相關案件等情形進行審查,並發專業認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6條的規定,法院應該為約聘辯護人提供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如果訓練不是由司法院辦理,那麼辦理訓練的法院需要提出訓練計畫,並經由司法院核准後執行。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 辯護人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等情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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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6 條規定:「六、約聘辯護人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並得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法院辦理;非由司法院辦理者,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