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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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約聘辯護人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並得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法院辦理;非由司法院辦理者,辦理之法院應擬訂訓練計畫報由司法院核定後為之。 司法院得就約聘辯護人完成專業訓練及其發表論文、承辦相關案件等情形進行審查,並核發專業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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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6條的規定,法院應該為約聘辯護人提供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如果訓練不是由司法院辦理,那麼辦理訓練的法院需要提出訓練計畫,並經由司法院核准後執行。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 辯護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等情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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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