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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約聘辯護人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並得由司法院或其指定之法院辦理;由司法院辦理者,辦理之法院應擬訂訓練計畫報由司法院核定後為之。 司法院得就約聘辯護人完成專訓練及其發表論文、承辦相關案件等情形進行審查,並發專業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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