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約聘辯護人於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案件之通知後,應即為下列事項: (一)調閱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為被告或少年之利益蒐集事證。 (二)接見被告或少年。 (三)出庭辯護或輔佐。 (四)撰寫辯護書或輔佐書。 (五)案件經上訴或抗告者,代作上訴或抗告理由書或答辯書。 約聘辯護人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著公設辯護人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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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約聘辯護人於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案件之通知後,應即為下列事項: (一)調閱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為被告或少年之利益蒐集事證。 (二)接見被告或少年。 (三)出庭辯護或輔佐。 (四)撰寫辯護書或輔佐書。 (五)案件經上訴或抗告者,代作上訴或抗告理由書或答辯書。 約聘辯護人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著公設辯護人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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