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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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約聘辯護人於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案件之通知後,應即為下列事項: (一)調閱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為被告或少年之利益蒐集事證。 (二)接見被告或少年。 (三)出庭辯護或輔佐。 (四)撰寫辯護書或輔佐書。 (五)案件經上訴或抗告者,代作上訴或抗告理由書或答辯書。 約聘辯護人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著公設辯護人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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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該法條第七項規定了約聘辯護人在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案件後應執行的職務,包括調閱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為被告或少年的利益蒐集事證,接見被告或少年,出庭辯護或輔佐,撰寫辯護書或輔佐書,以及在案件上訴或抗告時代為上訴或抗告理由書或答辯書。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約聘辯護人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穿著公設辯護人制服。 這些職責和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解釋資料提供的案件中被告或少年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並確保約聘辯護人在法庭上具有正確的身份和形象以履行其職責。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名約聘辯護人被法院指定為一起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根據法令規定,該約聘辯護人首先應該調閱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以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證據。隨後,他會接見被告,並為其在法庭上進行辯護工作,包括出庭辯護並撰寫相關的辯護書。如果該案件經上訴,約聘辯護人也負責代為撰寫上訴理由書。在法庭執行職務時,該約聘辯護人應穿著公設辯護人制服,以確保在法庭上具有正確的身份和形象。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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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