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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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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約聘辯護人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但約聘辯護人與被告少年有同法第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法官在參與前審的裁定或判決中應自行迴避,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同樣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除非約聘辯護人與被告或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所列相關情形,否則約聘辯護人也適用迴避的規定。 目前找不到與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8條有關的具體參考資料或範例。

  • 辯護人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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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約聘辯護人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但約聘辯護人與被告或少年有同法第十七條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