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約聘辯護人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但約聘辯護人與被告或少年有同法第十七條各款所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法官在參與前審的裁定或判決中應自行迴避,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同樣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除非約聘辯護人與被告或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所列相關情形,否則約聘辯護人也適用迴避的規定。 目前找不到與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8條有關的具體參考資料或範例。
- 辯護人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