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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約聘辯護人不得向被告少年或其親屬收取報酬或其他利益。 約聘辯護人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或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法院院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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