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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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約聘辯護人不得向被告、少年或其親屬收取報酬或其他利益。 約聘辯護人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或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法院院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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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律規定,這個問題與約聘辯護人的聘用和業務管理有關。根據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9條,約聘辯護人在任職期間有以下限制: 1. 不得向被告、少年或其親屬收取報酬或其他利益。這條規定禁止約聘辯護人接受被告、少年或其親屬提供的金錢、禮物或其他形式的報酬或利益。 2. 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或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約聘辯護人禁止自行接收案件,也禁止同時擔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3.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法院院長許可。約聘辯護人如果想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者擔任非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的職務,需要獲得法院院長的許可。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約聘辯護人在履行他們的職責時不受到利益衝突的困擾,並確保他們專注於處理案件並代表被告的利益。 參考資料: -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台灣司法院網站)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報酬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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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