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約聘辯護人不得向被告、少年或其親屬收取報酬或其他利益。 約聘辯護人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或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法院院長許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