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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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院長平時應就約聘辯護人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注意各約聘辯護人之辦案情形,機動調整數約聘辯護人間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二)妥適分配公設辯護人與約聘辯護人之業務量,並視業務狀況機動調整。 (三)隨時注意約聘辯護人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加以改善,並減少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案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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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法院约聘辩护人聘用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要点第10条规定,法院院长应当善尽督导之责,并办理以下事项: 一、注意各约聘辩护人的办案情况,灵活调整约聘辩护人之工作分配及运用。 二、适当分配公设辩护人与约聘辩护人的业务量,并根据业务状况灵活调整。 三、随时关注约聘辩护人的业务量,发现业务量过低时,应加以改善,并减少指定义务辩护律师或转介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的案件比率。 根据《司法院所属各级法院约聘辩护人业务管理暨考核要点》最新版本,法院应注意约聘辩护人的办案情况,确保他们的工作得到适当分配和利用,并根据业务状况灵活调整工作分配。如果发现约聘辩护人的业务量过低,法院应采取措施改善情况,并减少指定义务辩护律师或转介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的案件比率。举例来说,如果某约聘辩护人的业务量过低,法院可以重新分配案件给他,或者从其他辩护人那里调配更多的案件给他,以确保他得到适当的工作量。
- 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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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