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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法院院長平時應就約聘辯護人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注意各約聘辯護人之辦案情形,機動調整數約聘辯護人間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二)妥適分配公設辯護人與約聘辯護人之業務量,並視業務狀況機動調整。 (三)隨時注意約聘辯護人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加以改善,並減少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案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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