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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司法院得視法院約聘辯護人之業務負擔及其他情形,調派支援辦理其他法院之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業務。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約聘辯護人業務予以瞭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約聘辯護人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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