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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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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司法院得視法院約聘辯護人之業務負擔及其他情形,調派支援辦理其他法院之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業務。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約聘辯護人業務予以瞭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約聘辯護人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1條規定,司法院得根據法院約聘辯護人之業務負擔及其他情形,調派支援辦理其他法院的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業務。在業務視導時,司法院應評估約聘辯護人的業務情況,並有權臨時指定法院進行考核。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該定期進行對轄區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約聘辯護人業務的視導,並將視導結果報告給司法院備查。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制處「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 辯護人名詞
  • 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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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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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司法院得視法院約聘辯護人之業務負擔及其他情形,調派支援辦理其他法院之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