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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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司法院得視法院約聘辯護人之業務負擔及其他情形,調派支援辦理其他法院之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業務。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約聘辯護人業務予以瞭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約聘辯護人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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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1條規定,司法院得根據法院約聘辯護人之業務負擔及其他情形,調派支援辦理其他法院的指定辯護或指定輔佐業務。在業務視導時,司法院應評估約聘辯護人的業務情況,並有權臨時指定法院進行考核。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該定期進行對轄區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約聘辯護人業務的視導,並將視導結果報告給司法院備查。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制處「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 辯護人名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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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