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約聘辯護人之管理及服務規範,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約聘辯護人的管理及服務規範,除了本要點的特別規定之外,還適用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三,對於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可以解聘。而根據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7點第2項的規定,該考績委員會在召開會議之前應該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因此,在管理及考核約聘辯護人時,應按照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辦理。
- 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