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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約聘辯護人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法院院長參酌庭長、法官綜合書狀品質、專業度、敬業度、法庭表現、差勤狀況、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協調能力、學習能力,及其他與辦案品質、行為職能等相關事項所作之初評,予以考。 前項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屬約聘辯護人之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並視其情形,續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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