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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約聘辯護人於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依下列考結果調整其次年度之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併同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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