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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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約聘辯護人於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其次年度之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併同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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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4條,約聘辯護人的考核結果將根據其服務滿一年或在每年一月底前到職的情況進行調整。針對不同等級的考核結果,其次年度的報酬調整如下: (一)甲等:晉升一個階級。 (二)乙等:不晉升階級。 (三)丙等:不予續聘。 值得注意的是,甲等的考核結果將晉升一個階級,而乙等和丙等則不會晉升階級。此外,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考核結果中甲、乙、丙等人數比例將參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且與法院其他聘用人員的人數一同計算。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這意味著約聘辯護人在年度內滿一年或在每年一月底前到職的情況下,將接受考績,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報酬的調整。此外,參考法條中還有其他相關法規,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4、22、31條等。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進一步論述這些法規的內容和應用。
- 辯護人名詞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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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