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約聘辯護人於聘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三)有工作不力嚴重影響業務推動、品行欠佳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或學識才能顯無法勝任現職之情事。 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五、約聘辯護人於聘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三)有工作不力嚴重影響業務推動、品行欠佳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或學識才能顯無法勝任現職之情事。 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