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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約聘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法院應為聘用之約聘辯護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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