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名詞解釋) 本要點所指法官,除另有規定外,包括任職本院之庭長、審判長,但不含留職停薪、外調辦事、出國進修及優遇之法官。 法官會議議決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時起二個月內確定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關於本要點之規定,亦為前項法官。 本要點所稱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經遴任為法官者,指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所定比照之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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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解釋) 本要點所指法官,除另有規定外,包括任職本院之庭長、審判長,但不含留職停薪、外調辦事、出國進修及優遇之法官。 法官會議議決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時起二個月內確定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關於本要點之規定,亦為前項法官。 本要點所稱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經遴任為法官者,指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所定比照之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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