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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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解釋) 本要點所指法官,除另有規定外,包括任職本院之庭長、審判長,但不含留職停薪、外調辦事、出國進修及優遇之法官。 法官會議議決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時起二個月內確定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關於本要點之規定,亦為前項法官。 本要點所稱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經遴任為法官者,指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所定比照之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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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2條的名詞解釋如下: 1. 法官:根據本要點的定義,法官指的是任職臺灣高等法院的庭長、審判長,但不包括留職停薪、外調辦事、出國進修以及優遇之法官。 2. 法官會議議決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時起二個月內確定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指的是在法官會議上討論並決定法官的職務調度,涉及法官的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此規定的法官也適用本要點的其他規定。 3. 期別:指的是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的結業期別。對於經遴任為法官的人員,期別則參考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所定義的期別。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假設一位法官參加了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並於該班結業後被遴選為法官。依據本要點的定義,這位法官就屬於該期別的法官。在法官會議上,可以根據此法官的表現和需求,進行相應的職務分配,例如遷調到其他法院或分配到不同的審判職務。
-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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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