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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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年資及計算) 本要點所稱審判年資,係指法官任職下列法院二審及三審之實際辦案年資,並依以下標準計算: (一)二審審判年資:指普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二審年資及調派各該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之年資。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辦事期間,其年資不計入。 (二)三審審判年資: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年資。調派前二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視同三審年資。 法官留職停薪、休職或停職時,其年資應予扣除;請假、進修或因其他事故而連續停分案件逾六個月者,亦同。但依法官法規定申請進修者,進修期間之年資,列入前項第一、二款之審判年資。 第一項年資計算至法官司法事務分配預定施行之日,施行日不明者,由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下稱事務分配小組)相關成員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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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3條,這項法規主要針對法官的審判年資和計算進行規範。其中審判年資的定義是指法官在二審和三審法院實際辦案的年份,並依特定標準進行計算。 根據第一項,二審審判年資的計算方式是指在普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擔任二審法官的年份,以及被調派到這些法院辦理審判事務的年份。但在被調派到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司法官學院辦事期間的年份不納入計算。 另外,根據第二項,三審審判年資的計算方式是指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擔任法官的年份。如果在被調派到前述兩個法院辦理審判事務的情況下,也視同具有三審年資。 此外,該法規還明確了在法官留職停薪、休職或停職期間,其年資應予扣除的規定。同樣,請假、進修或因其他事故而連續停分案件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也同樣扣除年資。不過,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法官進修期間的年資將被計入上述二審和三審的審判年資中。 最後,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審判年資的計算截至法官司法事務分配預定施行的日期,如果施行日期未確定,則由院長徵詢事務分配小組的相關成員後作出決定。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80013
- 行政法名詞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法官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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