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審判年資及計算) 本要點所稱審判年資,係指法官任職下列法院二審及三審之實際辦案年資,並依以下標準計算: (一)二審審判年資:指普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二審年資及調派各該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之年資。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辦事期間,其年資不計入。 (二)三審審判年資: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年資。調派前二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視同三審年資。 法官留職停薪、休職停職時,其年資應予扣除;請假、進修或因其他事故而連續停分案件逾六個月者,亦同。但依法官法規定申請進修者,進修期間之年資,列入前項第一、二款之審判年資。 第一項年資計算至法官司法事務分配預定施行之日,施行日不明者,由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下稱事務分配小組)相關成員後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