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依據) 為辦理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解釋) 本要點所指法官,除另有規定外,包括任職本院之庭長、審判長,但不含留職停薪、外調辦事、出國進修及優遇之法官。 法官會議議決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時起二個月內確定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關於本要點之規定,亦為前項法官。 本要點所稱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經遴任為法官者,指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所定比照之期別。
三、(審判年資及計算) 本要點所稱審判年資,係指法官任職下列法院二審及三審之實際辦案年資,並依以下標準計算: (一)二審審判年資:指普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二審年資及調派各該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之年資。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辦事期間,其年資不計入。 (二)三審審判年資: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年資。調派前二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視同三審年資。 法官留職停薪、休職或停職時,其年資應予扣除;請假、進修或因其他事故而連續停分案件逾六個月者,亦同。但依法官法規定申請進修者,進修期間之年資,列入前項第一、二款之審判年資。 第一項年資計算至法官司法事務分配預定施行之日,施行日不明者,由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下稱事務分配小組)相關成員後定之。
四、(配置表之排序) 合議庭法官配置表依下列順序排定: (一)審判年資合計較長者。 (二)最近一次任職本院在先者。 (三)期別在前者。 (四)年齡較長者。
五、(事務分配小組之組成、產生及任期等) 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十五人組成,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四人由院長指定,另十人除法官會議另有議決外,以抽籤方式產生(下稱抽籤代表)。 抽籤代表以民事庭、刑事庭各五人之比例配置,並應各含庭長(審判長)二人。 法官代表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得連任;其有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行使職務時,依其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抽籤代表之抽籤,應於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預定施行日前二個月之工作會報中公開舉行,中籤法官除三年內曾任抽籤代表並親自或委託他人表明者外,不得拒絕擔任;院長並應於抽籤代表人選確定後,在其餘法官中指定第一項之法官代表。
六、(事務分配小組之召集及辦理之事務) 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或經其指定之法官代表召集,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官法及相關法令所定事項。 (二)經法官會議議決交由事務分配小組研究、辦理之事項。 (三)院長依職權或依聲請就有關法官之司法或審判行政事務,徵詢或提付事務分配小組討論之事項。 前開事項經事務分配小組決議,須送法官會議議決而不及議決者,得先予執行。
七、(意願調查) 文書科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交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之參考。 法官未依限繳回前項調查表者,視為無意願。
八、(事務分配初稿之擬訂)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有關民事、刑事庭擬置之庭數及員額、專業法庭之庭數與辦理之期限、法官配置之庭股、合議庭之配置及代理順序等事項,得由院長或所指派之法官先行擬訂初稿,再提付事務分配小組討論。 前項擬訂除考量法官之意願及專業外,尤應兼衡審判事務之需要、法官辦理事務之穩定進行及全體法官工作負擔之公平,必要時並得徵詢事務分配小組、庭務會議或相關人員之意見。
九、(事務分配方案之擬訂、議決) 事務分配小組應於法官會議五日前擬具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方案,提請法官會議議決。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法官、案件增減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事務分配必要時,應依法官會議議決。
十、(案件之分派) 案件之分案、停分、折抵、退科重分、改分、補分、併案等相關事項,依本院相關分案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法官會議議決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