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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事務分配小組之召集及辦理之事務) 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或經其指定之法官代表召集,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官法及相關法令所定事項。 (二)經法官會議議決交由事務分配小組研究、辦理之事項。 (三)院長依職權或依聲請就有關法官之司法或審判行政事務,徵詢或提付事務分配小組討論之事項。 前開事項經事務分配小組決議,須送法官會議議決而不及議決者,得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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