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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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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務分配小組之召集及辦理之事務) 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或經其指定之法官代表召集,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官法及相關法令所定事項。 (二)經法官會議議決交由事務分配小組研究、辦理之事項。 (三)院長依職權或依聲請就有關法官之司法或審判行政事務,徵詢或提付事務分配小組討論之事項。 前開事項經事務分配小組決議,須送法官會議議決而不及議決者,得先予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6 條,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或經其指定的法官代表召集,負責處理法官法及相關法令所定的事項,以及法官會議議決後交由事務分配小組研究和辦理的事項。此外,如果院長根據職權或者依聲請需要徵詢事務分配小組討論的有關法官的司法或審判行政事務,也可以提供給事務分配小組。在事務分配小組做出決議後,必須提交給法官會議進行討論決議,尚未經過討論決議的事項可以先行執行。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6 條是針對臺灣高等法院內部的事務分配進行規範,旨在確保法官法和相關法令的順利執行,同時保障法官在司法和審判行政事務上的權益。該條還指出了事務分配小組的組成、召集方式和職責範圍,並提及了法官會議的決議程序。這項法規有助於確保高等法院的內部運作順暢,並增加了法官參與決策的機會和權限。 根據法源資訊所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沒有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6 條直接相關的參考範例。然而,該法規的內容可以理解為在法院內部組織中,事務分配小組的召集和辦理事務的權限由院長或其指定的法官代表負責,以確保法官法和相關法令所定事項的正確執行。同時,該條也強調了法官會議的重要性,並提出必要時可以先行執行事務分配小組的決議,但最終需要提交給法官會議進行討論決議。這對確保法官的決策合法性和影響力非常重要。

  • 法官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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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6 條規定:「六、(事務分配小組之召集及辦理之事務) 事務分配小組由院長或經其指定之法官代表召集,辦理下列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