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事務分配小組之組成、產生及任期等) 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十五人組成,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四人由院長指定,另十人除法官會議另有議決外,以抽籤方式產生(下稱抽籤代表)。 抽籤代表以民事庭、刑事庭各五人之比例配置,並應各含庭長(審判長)二人。 法官代表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得連任;其有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行使職務時,依其產生方式分別遞補,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抽籤代表之抽籤,應於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預定施行日前二個月之工作會報中公開舉行,中籤法官除三年內曾任抽籤代表並親自或委託他人表明者外,不得拒絕擔任;院長並應於抽籤代表人選確定後,在其餘法官中指定第一項之法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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