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7 條

七、(意願調查) 文書科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交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之參考。 法官未依限繳回前項調查表者,視為無意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