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七、(意願調查) 文書科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交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之參考。 法官未依限繳回前項調查表者,視為無意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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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願調查) 文書科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交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之參考。 法官未依限繳回前項調查表者,視為無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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