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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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願調查) 文書科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交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之參考。 法官未依限繳回前項調查表者,視為無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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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7 條是指在事務分配前,文書科應提供一份意願調查表給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的參考。如果法官未按時繳回該調查表,則視為無意願。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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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