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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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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願調查) 文書科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交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之參考。 法官未依限繳回前項調查表者,視為無意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7 條是指在事務分配前,文書科應提供一份意願調查表給法官填寫,作為事務分配的參考。如果法官未按時繳回該調查表,則視為無意願。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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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意願調查) 文書科應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之相當時間,分送事務分配調動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