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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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務分配初稿之擬訂)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有關民事、刑事庭擬置之庭數及員額、專業法庭之庭數與辦理之期限、法官配置之庭股、合議庭之配置及代理順序等事項,得由院長或所指派之法官先行擬訂初稿,再提付事務分配小組討論。 前項擬訂除考量法官之意願及專業外,尤應兼衡審判事務之需要、法官辦理事務之穩定進行及全體法官工作負擔之公平,必要時並得徵詢事務分配小組、庭務會議或相關人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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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8條,該條規定在進行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前,應由院長或所指派的法官先行擬訂初稿,再提付事務分配小組討論。初稿的擬訂除了要考慮法官的意願和專業外,還應兼顧審判事務的需要、法官事務處理的穩定進行和全體法官工作負擔的公平。需要時,還可以徵詢事務分配小組、庭務會議或相關人員的意見。 根據我的研究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官的分配公平和高效進行審判工作。透過先行擬訂初稿並提供相關人員討論,可以充分考慮法官的專業和意願,同時也能夠兼顧法院審判事務的需要和全體法官的工作負擔。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法官的分配合理且公正,有利於法院的運作和審判的正確進行。
- 合議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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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