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事務分配初稿之擬訂)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前,有關民事、刑事庭擬置之庭數及員額、專業法庭之庭數與辦理之期限、法官配置之庭股、合議庭之配置及代理順序等事項,得由院長或所指派之法官先行擬訂初稿,再提付事務分配小組討論。 前項擬訂除考量法官之意願及專業外,尤應兼衡審判事務之需要、法官辦理事務之穩定進行及全體法官工作負擔之公平,必要時並得徵詢事務分配小組、庭務會議或相關人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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