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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事務分配方案之擬訂、議決) 事務分配小組應於法官會議五日前擬具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方案,提請法官會議議決。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法官、案件增減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事務分配必要時,應依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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