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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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務分配方案之擬訂、議決) 事務分配小組應於法官會議五日前擬具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方案,提請法官會議議決。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法官、案件增減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事務分配必要時,應依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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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及作業要點第9條,事務分配小組在法官會議五日前需要擬定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方案並提交法官會議議決。在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後,若因法官、案件增減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變更,則院長應諮詢相關庭長、法官的意見後才能確定變更。如果出現法官分發調動且需要大幅變更法官事務分配的情況,則必須經過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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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