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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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查封時,除聲請人所聲請之投票所投票權人名冊及全部公投票(含有效票、無效票、已提領票、空白公投票)外,該投(開)票報告表應一併查封。書記官並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例稿 1)。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規定到場之人員,亦應簽名。 查封程序完成後,行政法院應將查封物品清單影印一份付與主管之選舉委員會,並依實際情形,妥適指定保管人,以利後續保全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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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11條,當進行查封時,應除了保全聲請人所聲請的投票所投票權人名冊及全部公投票(包括有效票、無效票、已提領票和空白公投票)外,也應將該投票(開票)報告表一併查封。書記官應該製作查封筆錄和查封物品清單(參考例稿1)。 查封人員應在前述筆錄上簽名,如果有保管人和依規定到場的人員,他們也應簽名。 查封程序完成後,行政法院應該將查封物品清單影印一份給選舉委員會的主管機關,並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指定保管人,以利後續的保全程序進行。 根據提供的以上資料,並未找到相關的例子或案例與參考資料。
- 查封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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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