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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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全方法由行政法院酌定。查封票匭時,應保全之票匭及公投票等,於查封後,宜交由在場或當地之選舉委員會或其他適當之機關保管,不宜帶回法院保管,且不開箱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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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中的資料,無法確定是否存在「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第 12 條」,因為上述文本並未提及有關此法條的內容或詳細條文。
- 行政法名詞
- 查封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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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