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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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民投票日下午及晚上,應有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到院,必要時應繼續至翌日,並應注意開票後到翌日之突發狀況。 分案應事先查明前一日下班時截止之案號,由科長準備。分案後立即交由承辦法官、書記官處理。 科長應自行或指派書記官處理受理案件等行政事宜。 印信由書記官長保管備用,並指定保管印信人員待命。 裁判費由書記官收取保管,並開具臨時收據給聲請人。 事先備妥查封用封條(長、短),部分事先蓋好印信,列入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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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要點第13條,當行政法院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在公民投票日的下午和晚上,行政法院應有法官和書記官進駐該院,必要時甚至需要持續到隔天,且應留意開票後至隔天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 2. 應事先查明前一天下班時截止的案件號碼,由科長準備相關文件。分案後,需立即交由承辦法官和書記官處理。 3. 科長應自行或指派書記官處理受理案件等行政事務。 4. 印信由書記官長保管備用,並指定保管印信人員待命。 5. 裁判費由書記官收取保管,並開具臨時收據給聲請人。 6. 事先備妥查封用的封條(長、短),其中部分封條應事先蓋好印信,並列入交待。 這些要點的來源是《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和第2項。根據這些要點,行政法院在辦理公民投票證據保全時,需要有相應的設施和人員,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並且,案件的分派和相關行政事務的處理也須按照規定進行。此外,有關文件的保管和款項收取也需要按照指定的程序進行。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最新修正年份) - 公民投票證據保全參考要點 (來源: 行政法院官方網站)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查封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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